地質條件對聲測管檢測的影響
作者:萬名鋼管廠家 發布日期:2024-09-12 10:31
(1)聲測管基本試驗的地質條件、聲測管材料和施工工藝等應與工程聲測管一致。
(2)基本試驗時的試驗荷載不宜超過聲測管桿體承載力準值的0.9倍。
(3)試驗聲測管的錨固長度和聲測管根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進行確定錨固體與巖土層間粘結強度特征值、驗證桿體與砂漿間粘結強度設計值的試驗時,為使錨固體與地層間首先破壞,可采取增加聲測管鋼筋用量錨固段長度取設計錨固段長度或減短錨固長度,錨固長度取設計錨固長度的0.4—0.6倍,硬質巖取小值的措施;當進行確定錨固段變形參數和應力分布的試驗時,錨固段長度應取設計錨固長度;每種試驗聲測管數量均不應少于3根。
(4)聲測管基本試驗應采用循環加、卸荷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每級荷載施加或卸除完畢后,應立即測讀變形量。在每次加、卸荷時間內應測讀錨頭位移2次,連續2次測讀的變形量:巖石聲測管均小于O.Olmm,砂質土、硬黏性土中聲測管小于0.1mm時,可施加下一基荷載。加卸荷等級與位移觀測間隔時間宜按表2—3確定。
(5)試驗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視為破壞,應終止加載:錨頭位移不收斂,錨固體從巖土層中拔出或聲測管從錨固體中拔出;錨頭總位移量超過設計允許值;
土層聲測管試驗中后一級荷載產生的錨頭位移增量,超過上一級荷載位移增量的2倍。
(6)試驗完成后,應根據試驗數據繪制荷載—位移(Q-s)曲線、荷載—彈性位移(Q-se)曲線和荷載—塑性位移(Q—sp)曲線。
(7)聲測管彈性變形不應小于自由段長度變形計算值的80%,且不應大于自由段長度與1/2錨固段長度之和的彈性變形計算值。
(8)聲測管極限承載力基本值取破壞荷載前一級的荷載值;在試驗荷載作用下未達到(5)規定的破壞標準時,聲測管極限承載力取荷載值為基本值。